一、現職公務
人員調任 |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人員在同職組
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
人員,以調任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
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
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
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而未具任用資格者得予權理,權理以高
二職等為限。
五、現職公務人員應於接獲派令之日起 1 個月內辦理離到職,離到職須同日,否
則年資視為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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