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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

公務人員權益簡表--【公務人員保障】
項目 辦理內容 應附證件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
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
關權益之保障。
一、  復審:
 (一)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
   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
   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
   提起復審。
 (二)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
   處分機關達到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三)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
   提起復審。



一、復審應載明下列事項及檢
  附證件:
 (一) 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住居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
   稱、官職等。
 (三)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四) 復審請求事項,事實及
   理由,提起之年月日。
一、保障對象:
 (一) 公務人員:法
   定機關依法任
   用之有給專任
   人員及公立學
   校編制內依法
   任用之職員。
 (二) 準用公務人員
   保障法規定之
   人員:
  1.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公布施行
   前已進用未經
   銓敘合格之公
   立學校職員。
  2. 私立學校改制
   為公立學校未
   具任用資格之
   留用人員。
  3. 公營事業依法
   任用之人員。
  4. 各機關依法派
   用聘用、聘任
   、僱用或留用
   人員。
  5. 應各種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占
   法定機關、公
   立學校編制職
   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二、  申訴:
 (一)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
   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
   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
   申訴。
 (二)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
   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
   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為之。
 (三)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
   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
   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二、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
  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住居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機關、職稱、官職
   等。
 (二) 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三) 證據。
 (四)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
   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五) 提起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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