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行政單位 > 人事室

退休

 

公務人員權益簡表--【退休】

 

項目

條件

退休金給與

新制基數內涵

舊制基數內涵

備註

 

自願退休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任職
5年以上,年
  滿
60 歲者。
二、任職滿 25 年者。
三、擔任危險及勞力              特殊性質職務                者得減低年齡,                但不得少於 50                   歲。

一次退休

 本俸加一倍為基
 數,每年給與1.5
 
個基數,最高採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最後在職月俸額及
本人實物代金為基
數,(任職未滿五
年者不發)自滿五
年起發給
9個基數
,每增半年加給
1
個基數,滿十五年
後,另行一次加發
2 個基數,但最高
總數以
61 個基數
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一、任職未滿 15年者、
  未滿
50歲具有工作
  能力自願退休者及
  年滿
65歲延長服務
  者,不得擇領月退
        休金。
         註:擇領月退休
                     金條件)
  
1. 任職 15年以上且
   年滿
60歲者。
  
2. 任職 30年以上且
   年滿
55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係因公傷病所致
  者:一次退休金未
  滿
5年以 5年計;
  月退休金未滿
20
  年以 20 年計。
三、舊制年資部分:
  另按核定年資應給
  與之基數,乘以最
  後在職時之本俸之
  
15%,計給其他現
  金給與補償金。

  

 

月退休金

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年給與 2%,最高採計三十五年給與 70%。

任職滿十五年者,
按月照在職同職等
人員月俸額
75 %
給與,以後每增一
年,加發
1 %,但
以增至
90%為限。

 

命令退休

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               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           殘廢
不堪勝任           職務者。
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減低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退休金之
給與種類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
  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展期月退休金
五、減額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