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兼)領月退休金公教人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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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撫慰金:
一、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 同等(薪)級之現職人員月俸 (薪)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 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 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同 等(薪)級之現職人員 6 個基 數(舊法為一年月俸(薪) 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 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 時,所發給相當於同等(薪) 級之現職人員 6 個基數之撫
慰金,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 計算。
二、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 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 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 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 從其遺囑。若生前未立遺囑, 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 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種類 領取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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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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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
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
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
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
歸屬國庫。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
其原發給之三節慰問金應即
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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