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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審核作業要點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職員在職進修審核作業要點

                                                93.9.15行政會議通過

                                                93.12.25 修正第四條

                                                95.11.22 第三次修正

一、為獎勵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落實進修成果融入教學、業務,以提昇教育品質,達成妥善運用資源之目的,特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職員申請在職進修系所,須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並應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四、本校教師於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前在本校任職者,申請在職進修,依原規定審核排序。另:

(一)九十三學年度(含)以後在本校任職者,申請進修碩士學位,以在本校服務滿三年、曾兼行政職務或擔任導師三年以上、或近五年內訓練學生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獲前三名者優先核准。

(二)九十三學年度(含)以後在本校任職者申請進修博士學位者,以在本校服務滿五年、曾擔任行政職務或擔任導師四年以上、或近三年內訓練學生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獲前三名者優先核准。

五、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各年度之學分、學雜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事先簽准有案者,每學期補助學分、學雜費二分之一,最高以八千元(每年以一萬六千元)為限。

(二)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以後,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且於報考前簽准者,補助學分、學雜費二分之一,每學期最高以八千元(每年以一萬六千元)為限。

(三)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以後未事先報准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

(四)到校任職前已考取者不予補助,但經簽奉核准後得以公假前往就讀。

六、教職員申請在職進修系所,須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並應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七、教職員在職進修,補助進修費用以各階段最低修業年限期間補助為原則;超過期限申請進修費用,需敘明理由簽核,屬同一階段學位(如學士、碩士、博士)之進修補助,以一次為限。

八、教職員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須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並將進修成果融入教學及行政業務。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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