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人事室

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

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轉請知悉。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