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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學校學生成績查詢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學科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學期教學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 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學科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 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 學年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 不及格科目每週教學時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教學時數總和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 無任何科目之學年成績零分。

()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十一 學生學年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學生學年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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