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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請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

內容簡述如下,請遵照辦理:

一、有關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二、請本校依兒少法及教師法等法規參照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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