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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有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一)16歲以上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通報:

1、第63條之1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50條責任通報之準用 ,惟為避免基層責任通報人員混淆,參採會議中討論 意見,由該部酌修現行相關通報表單,提供是類案件 使用。另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請通報人員於通報 單「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欄位落實註記被害人接受社工介入協助之意願,俾作為社工開案評估及連結後 續相關服務資源。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爰16 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依兒少 保護案件進行法定通報。

(二)是類被害人驗傷等相關費用之處理:第63條之1適用對 象,雖未準用本法第58條(核發被害人之補助事項), 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逕決定是否提供此類被害 人相關補助,或由社政人員視個案狀況為其連結其他福 利資源協助。

(三)其他有關被害人求助、保護令聲請、審理至保護令核發 、執行等階段係各權責單位之共通性原則,則請詳會議 紀錄(如會議記錄p.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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