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休畢日數(14日
以內)之休假部分 |
一、自98年1月1日起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
旅遊卡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除採
「實報實銷」方式外,公務人員休假日及相連
假日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
費,係「加倍補助」。如休假日未具任何旅行
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相連假
日之刷卡消費則無法併入補助範圍。
二、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但
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
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
1,143 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
費者,不予補助。
三、自97年10月1日起,公務人員休假於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免受隔夜、異地消費限制。
四、自98年1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增
列「藝文圖書業」,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於書店
、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或觀賞音樂
會、戲劇、舞蹈等藝文展演之國民旅遊卡特約
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核實補助。 |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
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
四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十四日。
二、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
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
規定將部分或全部奉准保留至次
年實施,但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
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
未休假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