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權益簡表--【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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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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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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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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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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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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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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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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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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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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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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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 15 年以上並年 滿 55 歲離職退保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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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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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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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36 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30 個月。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給付 3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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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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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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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配偶:3 個月保 險俸額
二、子女:
(1) 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 者:2 個月保險俸
額。
(2) 未滿 12 歲及已為出生 登記者:1 個月保險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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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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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為多位被保
險人之眷屬時,
自行協商擇一請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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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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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
均保險俸(薪)給 60 %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
長發給 6 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1 個月之畸
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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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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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年資合計
滿 1 年以上。
2. 子女滿 3 足歲
以前。
3. 依法辦理育嬰
留職停薪並選
擇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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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權益簡表--【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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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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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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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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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急診、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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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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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前產後期間之門診、分娩及新生兒照顧住院服務。
二、分娩免除自付部分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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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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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物理、職能、語言治療。
二、裝配義肢(國產品)及居家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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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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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歲以下四十歲以上健康檢查。
二、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三、孕婦產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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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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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訪視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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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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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區復建中心復建治療、康復之家復建治療及居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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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上限費用
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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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法定上限。
2. 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最近一年內每人平均所得10%上限。
3. 每次入住急性病房30日或慢性病房180日,全年部分負擔超過每年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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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傷病費用
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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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至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2. 國外(含大陸)之緊急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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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費用
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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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未及於就醫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保險憑 證或免部分負擔證明,致未向醫療院所申請 退費。
2. 未依規定投保,或未繳納保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於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自費 就醫 ,現已繳清相關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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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退保及負
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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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退保時間:以健保轉出單或到職日期為基準(轉出當月不繳費)。
2. 保險負擔部分:被保險人為公務人員者。
負擔比例:本人及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70%
自付部份: 以全薪計(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之總和)
全薪 ×4.91% × 30%(眷屬繳交金額比照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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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負擔部分:被保險人為勞工人員者。
負擔比例:本人及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政府負擔10%
自付部份: 以全薪計(法定薪資之總和)
全薪 ×4.91% × 30%(眷屬繳交金額比照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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