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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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任職 5年以上,年
滿 60 歲者。
二、任職滿 25 年者。
公立幼稚園教師依前項
第 1款規定申請退休時
,其退休年齡得予以調
降為「任職 5年以上,
年滿 5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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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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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年給與 1.5 個基數,最高採計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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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月俸額及
本人實物代金為基
數,任職滿 5年,
給 9個基數,每增
半年加給 1個基數
,滿 15 年後另行
一次加發 2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
61 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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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或校長申請退
休者,除特殊原因
外,其退休生效日
以 2月 1日或 8月 1
日為準。
二、任職未滿 15年者、
未滿 50歲具有工作
能力申請退休者及
年滿 65歲延長服務
者,不得擇領月退
休金或兼領月退休
金。
三、教職員任職滿 25年
並年滿 55歲,符合
申請退休條件自願
提前退休者,並一
次加發 5個基數之
一次退休金。
四、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係因公傷病所致
者:一次退休金未
滿 5年以 5年計;
月退休金未滿 20年
以 20年計。
五、舊制年資部分另按
核定年資應給與之
基數,乘以最後在
職時之本俸之百分
之十五,計給其他
現金給與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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