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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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梯式作業規範
高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號函 一、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高級中等學校日校職業類科、實用技能班或職業學程,為提供就業前準備教育,得與相關性質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班」(以下簡稱本班)。 三、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係指,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專職教育。 四、學校辦理本班,應於一年級上學期課程結束後,針對有就業傾向之學生,規劃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供學生選讀。 五、本班課程配合專職教育需要,得在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之各科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時數參考表,依課程架構原則做學年間課程彈性調整。寒暑假期間配合課程之實際需要,得在校內排課實施。 上述寒暑假期間調整在校內實施課程教學,不得向學生額外收取學雜費或輔導費用。 六、學校辦理本班,應選擇行業經營穩定、合法立案、開業滿三年以上,有心培養該行業人力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之。 七、學校對於擬參與階梯式建教合作機構應先辦理自行評估,評估時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安全衛生符合規範。 (二)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該建教合作機構員工四分之一。 (三)每家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分配不得少於三人。 (四)具有該科訓練或實習設備。 (五)參加勞健保。 (六)免費提供宿舍。 (七)符合第六點之條件。 八、學校應於本班三年級學期前七個月,檢附左列資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評估合格,始准將學生送到該建教合作機構實習。 學校申請辦理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應檢具左列資料。 (一)階梯式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課程調整計畫。 (三)採計學分的成績考核計畫。 (四)技術生訓練計畫。 (五)技術生輔導計畫。 (六)建教合作教育合約書。 (七)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 (八)評估書表(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九)其他相關資料。 九、本班學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前,應由學校會同建教合作機構辦理至少四十小時職前訓練,其課程應包含該行業之專業知識、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識。有關訓練經費,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負擔。 十、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確定後,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技術生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一) 訓練期限。 (二) 訓練(工作)時段。 (三) 訓練計畫。 (四) 訓練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五)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與負擔。 (六) 住宿及往返學校交通費之提供。 (七) 其他雙方之權利義務。 十一、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每學期應至少三次返校,每次兩整天,接受學校課程教學與輔導。 十二、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補充訓練及專精訓練,學校應每週指派相關科專業教師實地瞭解技術生技能訓練情形,查核「技術生訓練週記」、「技能訓練進度表」及相關部門輪調,並考核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學校得按實際赴建教合作機構週數每週支給三小時鐘點費酬勞。 上述學分之採認,由各校依照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辦理。 十三、建教合作機構應設置技能訓練人員,負責技術生技能訓練,確實依據技術生訓練計畫輪調工作崗位,並將訓練情形記載於「技能訓練進度表」。 十四、建教合作機構應設置輔導人員,會同學校訂定「技術生輔導辦法」,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加強與學校及家長之聯繫,以達成輔導之功能。 十五、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期間,學校應定期或必要時指派導師或相關輔導人員協助建教合作機構依照「技術生輔導辦法」輔導技術生,使技術生獲得良好的適應與學習。 十六、學校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應檢視學生住宿環境、瞭解學生適應與學習情形,如發現有歸責於建教合作機構之缺失,應反應建請建教合作機構即時改進,返校並應提出輔導訪視報告。 前項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學校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實支給差旅費。 十七、建教合作機構應負擔左列之經費: (一) 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期間之津貼應依訓練契約發給。 (二) 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住宿與每學期三次往返學校交通費。 (三) 共同分擔職前訓練經費。 (四) 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訓練期間,應該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負擔保險費。 (五) 超時訓練應發給之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延長工時工資標準計算。 (六) 有關訓練時間、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八、學校應組成建教合作協調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其成員由學校實習、教務、訓導(學務)、輔導、相關科(學程)主任、建教組長、生活輔導組長等代表與建教合作機構指定代表兼任之(校長為當然召集人),負責聯繫、協調左列事項: (一) 技能訓練與學校課程之配合。 (二) 技術生技能訓練之規劃與安排。 (三) 技術生活輔導與管理事項。 (四) 技術生在廠(店)適應不良之處置。 (五) 技術生違反廠規之處置。 (六) 技術生訓練契約之解除。 (七) 建教合作機構、停工、歇業,有關技術生安置之協調。 (八) 其他有關本建教合作須協調之事項。 十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各建教合作機構所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學校應於學生分發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前改善完成,並函報主管行政機關核備。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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