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依規定應於法定期限5年(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10年)內完成作業
請詳參附件教育部國教署106年11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27785號書函
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務必於法定期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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