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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簡表--【考試】 | ||||||||
項目 | 辦理內容 | 備註 | ||||||
一、考試及格 人員分發 |
一、接獲分發函後於10日內至分配機關報到。 二、實務訓練期間 4 個月。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 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經驗 4 個月以上者,得提出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為 2 個月。 三、實務訓練期滿後一週內,服務機關向國家文官培訓所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自付證書費)。 四、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任免權責機關核發派令,並函報銓敘部任審 ,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須先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及格,予以 實授。 |
報到後 4 個月(或 2 個月)實務訓練期滿 →請領證書→發派令 →送審→試用期滿( 試用期間為 6 個月) →請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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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 試 |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 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 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者。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 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者。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 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 用之技術人員,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 條件者。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 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 職等人員。 4.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薦任第八職 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 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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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 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 人員,僅得應經審定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審 定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4.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執業證書始 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 四、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 優錄取。 五、升官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