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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簡表--【任用】 | ||||||||
項目 | 辦理內容 | 備註 | ||||||
一、現職公務 人員調任 |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人員在同職組 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 人員,以調任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 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 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 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而未具任用資格者得予權理,權理以高 二職等為限。 五、現職公務人員應於接獲派令之日起 1 個月內辦理離到職,離到職須同日,否 則年資視為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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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 官等之晉 升 |
一、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1, 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 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 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1)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 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 務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 (2)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 者。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1, 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 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1)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 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 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3年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10年者,或專科學 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8年者,或大學、獨立學院以 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6年者。 (3)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 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 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