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

 

公務人員權益簡表--【公教人員請假】(技工工友適用)

假別

日數(時間)

備註

 事 假

5 (教師: 7 日)

一、左項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
  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
  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事假得以時計。

 病 假

28

一、病假得以時計。
二、2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生理假

每月得請 1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哺乳時間

每日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如確有哺乳需要,應簽奉同意後始予核給

 家庭照顧假

7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婚 假

14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產前假

8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分娩假

42

娩假應一次請畢。

 陪產假

3

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 日。得分次申請,每次應至少半日,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捐贈骨髓
 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流產假

   視懷孕月數給假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休 假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7

一、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        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二、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以上,未達十              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            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        畢者,視為放棄。

三、每次請休假應至少半日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14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21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28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30

 喪 假

  父母、養父母、配偶

15

一、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二、每次請喪假應至少半日
三、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        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        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繼父母、配偶父母、
  配偶養父母、子女

10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
  祖父母、配偶繼父母、兄
  弟姐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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