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補助

公教人員權益簡表--【休假補助】
項目 說明 備註
應休畢日數(14日
以內)之休假部分
一、自98年1月1日起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
  旅遊卡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除採
  「實報實銷」方式外,公務人員休假日及相連
        假日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
        費,係「加倍補助」。如休假日未具任何旅行
        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相連假
        日之刷卡消費則無法併入補助範圍。
二、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但
        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
        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
         1,143 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
        費者,不予補助。
三、自97年10月1日起,公務人員休假於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免受隔夜、異地消費限制。
四、自98年1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增
        列「藝文圖書業」,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於書店
        、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或觀賞音樂
        會、戲劇、舞蹈等藝文展演之國民旅遊卡特約
        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核實補助。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
  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
  四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十四日。
二、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
  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
  規定將部分或全部奉准保留至次
  年實施,但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
  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
  未休假加班費。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
  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元;未達一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得領休假補助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兼行政教師、技工工友、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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