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教人員權益簡表--【休假補助】 | ||||||||
項目 | 說明 | 備註 | ||||||
應休畢日數(14日 以內)之休假部分 |
一、自98年1月1日起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 旅遊卡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除採 「實報實銷」方式外,公務人員休假日及相連 假日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 費,係「加倍補助」。如休假日未具任何旅行 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相連假 日之刷卡消費則無法併入補助範圍。 二、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但 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 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 1,143 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 費者,不予補助。 三、自97年10月1日起,公務人員休假於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免受隔夜、異地消費限制。 四、自98年1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增 列「藝文圖書業」,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於書店 、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或觀賞音樂 會、戲劇、舞蹈等藝文展演之國民旅遊卡特約 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核實補助。 |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 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 四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十四日。 二、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 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 規定將部分或全部奉准保留至次 年實施,但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 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 未休假加班費。 |
||||||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 休假部分 |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元;未達一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
|||||||
※得領休假補助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兼行政教師、技工工友、約僱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