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補助

 

公教人員權益簡表--【其他給與】(技工工友適用)

項目

補助標準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及限制

結婚補助費

  二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一、結婚雙方同為公務人員時,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二、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費

  二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一、配偶或本人分娩者;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五、公教人員或配偶生育雙胞胎可補助四個月薪俸額。

喪葬補助費

 父母配偶死亡

5 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     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       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     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     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 20 歲     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或無力謀     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     屬實者,不在此限。所稱「無力     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          謀生活;
  (三)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          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 自          謀生活。至「必須仰賴申請          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
     應繳驗村里長證明及前一年          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          明。
四、公教人員眷屬(父母、配偶、子     女)擔任公職在職死亡,應依規     定領取殮葬補助費,其他眷屬不     得再請領或擇一領取眷屬喪葬補     助費。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費

 

 

 

 

 

 

 

 

於人事室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配偶或本人擇一申領。
二、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       請,以子女就讀之各級學校所規     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     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     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     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     人扶養者為限。
四、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     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     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未具上     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     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     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標準

區分

國小

國中

高職

高中

 五專
 前三
 

五專
後二
年及
二專

 大學
 暨獨
 立學
 院 

公立

500

500

3200

3800

7700

10000

13600

私立

500

500

18900

13500

20800

28000

35800

自給自
足、夜
間部

 

 

7300

 

 

14300

14300

實用技
能班

 

 

1500

 

 

 

 

 

 

 

 

 

 

 

 

附註:

一、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
  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二、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三、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
  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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