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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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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補助費 |
二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一、結婚雙方同為公務人員時,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二、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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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費 |
二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一、配偶或本人分娩者;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五、公教人員或配偶生育雙胞胎可補助四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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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費 |
父母配偶死亡 |
5 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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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 |
3 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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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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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人事室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
一、配偶或本人擇一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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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
國小 |
國中 |
高職 |
高中 |
五專 |
五專 |
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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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
500 |
500 |
3200 |
3800 |
7700 |
10000 |
1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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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
500 |
500 |
18900 |
13500 |
20800 |
28000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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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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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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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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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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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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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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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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