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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條件 |
退休金給與 |
新制基數內涵 |
舊制基數內涵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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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休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次退休 |
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年給與 1.5 個基數,最高採計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
最後在職月俸額及 |
一、教師或校長申請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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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 |
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年給與 2 %,最高採計 35 年給與 70%。 |
任職滿15年者,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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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即退休 |
任職 5年以上,有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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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領方式 |
得依下列擇一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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