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權益簡表--【撫慰-支兼領月退休金公教人員死亡】
條件
撫慰給與
撫慰金支領年限
備註
支(兼)領月退休金公教人員死亡
一次撫慰金: 一、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 同等(薪)級之現職人員月俸 (薪)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 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 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同 等(薪)級之現職人員 6 個基 數(舊法為一年月俸(薪) 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 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 時,所發給相當於同等(薪) 級之現職人員 6 個基數之撫 慰金,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 計算。 二、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 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 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 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 從其遺囑。若生前未立遺囑, 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 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種類 領取二分之一。
一次結算
一、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 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 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 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 歸屬國庫。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 其原發給之三節慰問金應即 停發。
月撫慰金: 一、遺族如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 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 按原擇(兼)領月退休金之半 數,改領月撫慰金。 二、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 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者,且其與 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 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 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 之子女,得給與月撫慰金終身。
一、領受月撫慰金之遺 族如為父母、配 偶,給與終身。但 配偶以未再婚者為 限。 二、如為未成年子女, 以給與至成年為 止。
應檢附證件
由該公務人員、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機關學校通知遺族填具申請書檢附證件後函送本府研辦。 遺族須檢據:(證件均為正本) 1. 原月退休金證書正影本各一份。 2. 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3. 死亡證明書二份。 4. 撫慰金申請書二份,公務人員、職員遺族擇領月撫慰金需四份。 5. 切結書註明支領一次或月撫慰金,遺族有數人時,應申遺族平均領受或由遺族代表人領 受。 6. 若於新制實施後退休之人員死亡,則另須檢附退離資料卡及新制銀行存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