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實施學生課業輔導,應確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2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由學生自由參加、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先行收費、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且辦理時間、節數、收費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復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5條規定:「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另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是以,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所安排之課程,非屬學業成績評量範圍,不得納入學業成績評量計算,亦不得將學生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三、邇來本署接獲民眾陳情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時,常有下列未符合規定之情形;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如有違規者,應立即改善:
(一)家長同意書僅採通知書形式,送請學生、家長確認同意參加,並無「不同意」之選項可勾選。
(二)未取得家長同意書,即將課業輔導費用列入註冊繳費單。
(三)於學期中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或以多元課程、檢定考試複習等另立名目方式,於學期中夜間或假日辦理課業輔導。
(四)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成績表現,列入學期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
(五)於課業輔導時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使學生、家長擔心如不參加課業輔導者,將使學習進度落後。
(六)將學生於課業輔導課程之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四、為貫徹教學正常化,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列為不定期視導之重點項目;學校如有違失情事,經查屬實者,本署將依下述究責:
(一)國立學校部分,將依相關考核規定究責。
(二)私立學校部分,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究處。
五、副本副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本權責督導主管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