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96年3月19日 訂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96.01.19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90.08.28台90忠授字第06851號函)訂定之。
二、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教師帶學生校外教學參觀(畢業旅行)依採購法招標,差旅費由本校支應,不得個別報支。
五、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含二餐),報支1/2膳雜費。
六、奉派以公假參加訓練或講習及屬該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七、奉派以公假參加訓練或講習及屬該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者,參照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基準,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八、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評鑑研習及教師自行報名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僅支往返交通費。
九、出差旅費應於差畢後十五日內檢據核銷。
十、本補充規定視經費執行狀況適時檢討。
十一、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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