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5272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教育部頒佈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處(室)、科(組)所屬之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等相關場所;適用之相關人員,即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上述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三、在職之本校教職員工一般教育訓練以每三年舉辦一次為原則。

四、新進暨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之前教育訓練每年8月舉辦一次為原則。

五、法定期限內曾參加過相關訓練者,應提出抵免(免訓)申請表(如附件一)並附證明文件影印且簽名具結後送實習輔導處備查,得以免參加期限內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辦理在職教職員工一般教育訓練之師資以聘請校外專業講師為主。

七、辦理新進暨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之前教育訓練師資以聘請本校專業講師為主。

八、在職教職員工一般教育訓練課程時數至少為三小時。

九、新進暨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之前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進教職員暨在職教職員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1、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自動檢查。

3、改善工作方法。

4、安全作業標準。

十、每次舉辦教育訓練之實施紀錄、受訓人員名冊、課程表等均予以記錄及保存備查。

十一、本訓練具法令強制性質,受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缺席。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與相關法令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擴大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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