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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技能檢定成績優良敘獎要點
94年4月21日初訂
一、目的:為配合當前教育措施,獎勵教師、同仁認真指導學生技能練習,提昇技能水準;
促進學生獲取相關技術士証照,增加學生未來進路競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方式:
1、指導學生報檢相關職類技能檢定,使學生獲得丙級以上技術士証書,人數符合敘獎
標準之教師,得檢附有關証明文件送交該科主任審查提報敘獎。
2、指導學生獲得不同職類或其它証照者,得合併計算之。
3、本敘獎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請科主任提報實習組統籌彙簽。
三、敘獎標準:
(一)丙級:(指導教師之敘獎)
敘 獎 別 |
× |
× |
嘉獎壹次 |
獲証人數與報檢人數百分比 |
× |
× |
80%以上 |
【備註】報檢人數須達班級人數80%以上。
(二)乙級:(指導教師與科主任之敘獎)
敘 獎 別 |
小功壹次 |
嘉獎貳次 |
嘉獎壹次 |
獲証人數與參檢人數百分比 |
80%以上 |
60%以上 |
40%以上 |
【備註】1.參檢人數須超過該班級人數40﹪以上。(日、進校可個別計算)
2.教師:另請校長頒發獎品乙份。
3.學生:獲乙級証照者,得敘獎小功乙次。
四、本要點經實習輔導會議討論通過,並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