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工友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事項
函轉有關各機關工友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現仍在職者,得於102年12月1日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工友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之規定,以其適用期限將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轉知並預為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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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轉任職員就其曾任工友年資核給相關退職給與情形調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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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工友或工級人員年資人數調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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