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人事室 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主 旨:受理申請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程:114年3月5日(星期三)前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產製申請表:於雲端差勤系統製表,以A4直式列印簽名後送人事室辦理。
(二)戶口名簿:向本校第一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申請就學貸款者,請繳驗學校收款證明。
三、不得申請情形: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如:教育部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新臺幣3.5萬元/年、高中職全面免學費等措施。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五、其他請參照附件「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六、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事項:
(一)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二)教育部補助款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並於申請時繳驗全額學費之收費單據於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