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赴大陸、港澳地區前,應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確實辦理請假手續
一、依教育部國教署114年5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1041號函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
三、上開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港澳地區,包含入境中國、從中國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至雲端差勤系統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復辦理請假程序。
教育部國教署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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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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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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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警示文字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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