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前具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現職教師(含現職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具相關年資且符合法規者,得辦理改敘;請檢具證明並應於114年12月22日前提出,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現職教師(含現職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具相關年資且符合法規者,得辦理改敘;請檢具證明並應於114年12月24日前提出,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註:詳請請參閱附件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