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請同仁詳加閱讀以避免受懲處。

詳如附件。

有關懲處規定請自行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至於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刻正同步修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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