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
1150519 教師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未受解聘而回復聘任者補發其本俸及學術研究費,自1150513施行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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