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於預算範圍內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發給事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其於預算範圍內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發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345號函辦理。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前開行政院函示並未就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之支給形式予以限制規範,爰說明如主旨。惟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
金之情形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345號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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