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促進組織活力,有效培養人才,增進職務歷練,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組長或相當職等以下辦理辦理行政職務之職員。

三、職務輪調分為:

    (一)定期輪調:每三年一次,得考量全校整體之業務需要,並參酌各級主管

       意見、職員意願、工作性質、工作能力、訓練及專長等,所辦理之職務

       調動。

    (二)專案輪調:因處室工作實際需要、組織架構變更、職掌調整或成員異動

       出缺等因素專案實施之職務調整。

四、定期輪調,人事室得於職務輪調前將擔任同一處室職務滿三年以上之職員列

    冊,簽陳校長邀集相關處室主管協調後辦理職員職務輪調,於每年二月一日

    實施。

五、辦理單位間輪調時,應考量學校業務的穩定性及專業職能,每次輪調人數

    以不逾行政職務職員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並得分年實施輪調。

六、為落實輪調制度,貫徹職務歷練,輪調人員以輪調未曾任職之處室為原則

    ,並參酌職員職務調整意願調查志願順序後辦理。

七、因業務消長,配置人力有盈虛狀況時,一級單位主管應主動檢討調配運用

    ,避免勞逸不均。

八、同一處室實施輪調人員優先順序:

    (一)輪調意願高者。

    (二)於該處室服務年資較久者。

    (三)本校任職期間未曾在其它處室服務者。

    (四)由處室主管指派者。

九、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務輪調範圍:

    (一)工作時間屬性不同者。

    (二)經核定工作性質係屬特殊業務或專長者。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四)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五)留職停薪及延長病假、育嬰假未銷假者。

    (六)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專案簽准不調任者。

十、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並依規定確實辦理交接,經辦事項及經管財務

    ,應依照規定列冊移交。

十一、輪調人員於調任新職後,一個月內應以部分時間返回原任處室,輔導接任

      人員或協助處理原承辦業務。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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