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職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104年11月20日彰師附工人字第1040007481號函頒

106年4月14日彰師附工人字第1060002467號公告修正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編制內專任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進修學位,落實進修成果融入教學及行政業務,以提昇教育品質,達成妥善運用資源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職員在本校服務滿1年,得申請進修較原學歷高一層級之學位。

三、教職員申請在職進修系所,須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並應於報考前事先簽准。

四、教職員進修學位費用補助原則如下:

(一)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且於就讀前簽准者,補助每學期最高以八千元,每學年度以一萬六千元為限;另進修學士以補助4學年度、六萬四千元,碩士以補助1學年度一萬六千元,進修博士以補助2學年度、三萬二千元為限。

(二)未事先報准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不予補助。

(三)到本校任職前已考取者,不予補助,但經簽奉核准後得以公假前往進修。

(四)算經費短絀時,得酌予減少補助。

五、教職員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須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並將進修成果融入教學及行政業務。

六、本原則未列事項,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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