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
81年5月修正公布刑法第100條、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使國人在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進一步的保障。為提醒國人省思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內政部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該日只紀念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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