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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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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點(草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獎補助作業要點(草案)

中華民國102年O月O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OOOO號令訂定

一、緣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技職教育學以致用之精神,提升學生產學實務及就業能力,特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獎補助作業要點(草案)(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的:

鼓勵學校結合「產」、「學」、「訓」的職場實務教育資源,提供強化學生就業務實能力的教育課程模式,以符應產業基層技術人力之需求。

三、獎補助對象:

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進修學校、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職)。

四、辦理原則與模式:

(一)辦理原則:

1.高職選定有意願合作之廠商、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由學校、合作廠商(雙方);或學校、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雙方);或學校、合作廠商、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三方)共同規劃研提合作計畫。

2.辦理類科以學校原有之科別為優先,並且考量合作廠商對基層技術人力之需求,以提升就業能力有關者為主,由各校研擬可行模式,提出申請。

3.學校申辦招生科班,以原有核定班數內辦理為原則或經專案核定之班別。

(二)辦理模式:

可分為「產學合作」、「產學訓合作」、「學訓合作」、「其他」四種模式辦理,各模式之示例由本署另訂之。

1.產學合作模式

本模式係指高職學生一方面接受學校教育,另一方面接受合作廠商提供實習的課程,採用以下三種實施模式:

(1)階梯式產學合作: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合作廠商機構接受實習課程(技能教育訓練)。

(2)輪調式產學合作:學校與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合作機構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職業技能訓練。

(3)實習式產學合作:一、二、三年級上下學期在校上課,利用寒暑假到合作廠商機構接受實習課程(技能教育訓練)。

2.產學訓模式

本模式係指結合學校、合作廠商、職業訓練中心等單位,分為職場體驗或就業準備兩種實施模式:

(1)職場體驗:由合作廠商提供學校學生獎助學金與優先試用的機會,於二年級暑假於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實施實務技能訓練,激勵學生了解產業,畢業後進入相關產業就業或相關科系就學。

(2)就業準備:一年級在學校學習、二或三年級在職業訓練機構接受專精訓練、三年級在合作廠商機構工作實習。

3.學訓模式

本模式係指一年級上下學期在校上課,二或三年級上下學期在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接受技能專精訓練。

4.其他模式

由各校研提其他可行模式之計畫書提出申請。

五、申請作業:

各校依本署公告「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作業參考手冊」規定提出申請。

六、審查作業:

(一)本署遴聘專家學者成立「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作業。

審查作業: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如有修正,申請學校應在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修正,並送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本署核定公告通過審查之學校,予以經費獎補助。

(三)經核定開班後,學校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有變更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陳報本署核定後始得變更。

七、審查項目:

(一)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計畫內容完整性。

(三)計畫內容可行性。

(四)計畫預期效益。

八、經費獎補助: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開班計畫案經費補助每班至多150萬元,採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

2.本經費可用於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教材編撰費、誤餐費、印刷費、實習材料費、雜支等。

3.本專班已獲政府相關單位經費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4.經費審查標準由本署另訂之。

(二)經費獎助原則:

1.對學生之獎助:本專班學生獲本署主辦本類科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第一名獎助學金3萬元,第二名獎助學金2萬元,第三名獎助學金1萬元,其餘金手獎者獎助學金5仟元整。

2.辦理績優之學校,本署另訂獎勵辦法。

九、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本署核定各校計畫後,依計畫執行年度撥付獎補助經費。

(二)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方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核撥。

(三)各校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

十、推動工作:

本署及各該主管機關為落實推動本要點,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

十一、成效考核:

(一)各項獎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獎補助款應予追繳,並依規定議處。

(二)本署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諮詢輔導訪視。

(三)各校應依公告之格式撰寫成果報告書函報本署,擇優遴選執行績效良好之學校、合作廠商及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辦理全國性觀摩活動,宣導技職教育特色。

十二、本要點自102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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