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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彰化師大附工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以促進教育專業 、保障教師權益、改善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彰化師大附工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師大附工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學校協議教師約聘內容。 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述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積極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教師進修選辦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七、依法制定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彰化師大附工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每年三月、九月可申請入會,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當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及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或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86 年 4月 18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 86 年 7 月 11 日 彰府社政師字第86009號函准予備查。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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