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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師長將IEP於109年1月16日(四)校務會議繳交至簽到處,謝謝。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2年7月12日修正)
第十條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IEP電子檔下載處: 彰工網站---行政單位---教務處---學習中心資訊---相關表格下載---1. 彰工特殊學生學期教育目標與評量調整單 請於IEP上填寫學期成績後繳回教務處(也可請學生繳交),若有需要補考則於下學期初繳回即可。 已填完的可於校務會議繳交至簽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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