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輔導室

轉知:教育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請參考.

有關教育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業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A號令修正發布.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6803)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