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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來函:請學校發現網際網路或媒體報導疑似違反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時,轉知國教署.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7229A號國教署來函

主旨:為強化青少年自殺防治網絡合作事宜,經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協調作為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8日臺教學(一)字第1122800629號函辦理。
二、貴校發現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疑似違反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事宜時,請轉知本署統一轉請教育部交由自殺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續處,建立自殺新聞報導原則,避免助長自殺之情形。
三、曾被通報自殺企圖或有精神疾病個案未繼續就學(如畢業未繼續升學或放棄學籍),仍有輔導、關懷或照護需求者,請遵守保密原則並依人在地原則轉予當地衛生局(處)持續提供協助。


補充說明:
自殺防治法 第 1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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