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全校公告

公告: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三點

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包括學前教育班),依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者,並得依前點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職務加給。
前項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或導師之教師,其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一)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
(二)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
(三)兼任一般學校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