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教官室

行政院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