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據消防法及本校112年10月主管行政會議制定「火災預防管理編組」:
防火管理人 總務主任 |
防火負責人 |
火源責任者 |
||
場所 |
職稱 |
|||
庶務組長 |
教學暨行政大樓 |
技士 |
||
思慧樓 |
幹事 |
|||
實習處 主任 |
電機科 建築科 電子科 控制科 科主任 |
電機館 |
技士佐 |
|
機械科 機電科 製圖科 科主任 |
機械館 |
技士佐 |
||
汽車科 科主任 |
汽車館 |
技士佐 |
||
鑄造科 機模科 資訊科 科主任 |
鑄模館 |
技士佐 |
||
學務處主任 |
學生宿舍 |
幹事 |
||
活動中心 |
體育組長 |
|||
圖書館主任 |
教資館 |
設備組長 幹事 |
||
研發主任 |
精密加工中心暨建築創新設計體驗館 |
研發主任 |
112.10.
一般注意事項
1.不在出入口、樓梯間及避難通道堆積物品,並瞭解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設備之位置。
2.安全門周遭,應確保通暢,無妨礙安全間關閉之情形出現。
3.經常整理用火用電設備之附近環境,不放置易燃物品。
4.休憩場所及辦公室等處所,最後離開人員,應確實處理火源。
5.規範員工於指定場所吸煙,並確實處理煙蒂。
6.吸煙場所之煙灰缸、通道垃圾桶附帶之煙灰缸等處,應盛水以確保煙蒂熄滅。
7.走廊、樓梯間、茶水間及盥洗室等易成為防火死角之地點,不放置可燃物。
8.使用危險物品時,應獲得防火管理人之許可。
9.如場所發生火災(或異常現象)時,應通報防火管理人及119,並採取適當之應變行動。
10.進行建築物內外之整頓清理時,圾垃、紙箱等易燃物品,在規定時間以外,決不放置在戶外。
11.電氣及瓦斯等用火用電設備(施)關閉開關後,應確保各個房間之安全後上鎖。
12.火源責任者,應確實管理並負責區域之用火用電安全。
13.各班之負責人員,應紀錄實際到課人數,並記載於辦公室之公告欄。
14.其它易發生火災之情形,參考如下:
-稀釋劑、塗料等容易造成危險的物品,應禁止攜入。
-避難通道不得放置突出之平台、吊架等妨礙通行之物品及設備。
-使用明火或攜入危險物品時,應獲得防火管理人之許可。
-禁煙場所發現有人吸煙,應立即制止。
-引火物(如火柴盒、打火機等)應放置於安全地點,避免幼童容易取得而進行玩火等危險行為。
-幼童之教育、遊戲或休憩場所,應設置於低樓層(如地面層)。
2.防火負責人任務
3.火源負責者任務
4.空間之規劃工程務必遵守法規規範,嚴禁私自分包規避採購、並遵守各項建築及消防法規,防火責任區域負責人應善盡管理及督導責任。
附件: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每日檢查每月1張)
附件: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每月檢查1次)
附件: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紀錄表(每月檢查1次)
消防設備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