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15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單

一、獎勵名單初列如下,如有漏列或如疑義,請於115年2月26日(星期五)前向人事室提出更正。
 
                  
 
二、提報資格: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係指任職期間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核定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以上者。
三、年資採計至115年7月31日止,基本要件如下,未盡事項,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相關規定為主:
(一)以「專任」、「合格教師」及「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中斷者,自中斷結束再任之當月起算。
(二)具合格教師資格之私校任教年資得予採計,惟仍須符合連續及服務成績優良。
(三)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取得合格教師證,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之年資。
(四)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視為連續;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四、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屆滿10年4,000元、屆滿20年6,000元、屆滿30年8,000元、屆滿40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