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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生社組織章程

有限責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章程

民國106 年08 月29 日社員大會修正
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社務會議修正
民國107 年01 月05 日理事會議修正
民國107 年03 月30 日臨時社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
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本社以置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
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 三 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本社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本社社址設於彰化市工校街1 號。
第 二 章 社 員
第 六 條: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約僱人員及在學學生為合格,
並具有以下情形或資格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本章程規定申請為準社員: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
務與社員同。
新進入員(準社員必須上述規定)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 七 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第 八 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金額為限。
第 三 章 社 股
第 九 條: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貳拾元。
準社員認購一股,社員認購五股。
第 十 條: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一 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 十二 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準社員應
推選準社員代表人數(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正式社員代表人
數),準社員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三 條: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
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
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
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準社員代表列席社員大
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時,無選舉權、被
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 十四 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 十五 條:本社社員及理、監事之選舉,均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票選之。
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 十六 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七、通過社員入社、出社。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定契約或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
第 十八 條之一: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
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第 十九 條: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為原
則,並經理事會任用之,約僱人員1 人、工讀生2-3 人,由經理
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第 二十 條: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理
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 廿一 條:本社於必要時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
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 廿二 條: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
時,由經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
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 廿三 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
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
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廿四 條:社員大會,分為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
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
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
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 廿五 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解散本社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
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廿六 條: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
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第 廿七 條: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
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司庫、會計及文書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廿八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
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章 業 務
第 廿九 條:本社業務如下:
一、供銷部:辦理學生用品、食品飲料、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之供
應。
二、公用部:辦理食堂和公用設備供社員使用。
三、代辦部:接受學校委託代辦事項(如團膳、學生制服及體育服
裝和實習工具、儀器等,不包括教科書)。須適用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應由學校與員生社每年簽訂代
辦契約,約定辦理權利義務,其會計應予獨立。
受委託辦理之員生社採購人員應熟知政府採購法令。
第 三十 條: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 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 卅一 條: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卅二 條:本社售貨以儲值卡或學生證經電腦掃瞄紀錄交易為主。
第 七 章 結 算
第 卅三 條: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
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
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餘絀分擔案,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
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但召集
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第 卅四 條: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
分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撥10﹪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管存儲,或其他確有
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但
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其超過部分得經全數社員大會決議提
撥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二、提撥40﹪做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
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
作社解散後,亦同,其會計科目為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
目。
三、提撥10﹪,作為理事、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
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提撥40﹪,作為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撥作公
積金。
第 八 章 解 散
第 卅五 條: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60 條、61 條、62 條、63 條、63-1 條、
64 條及65 條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 卅六 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員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 九 章 附 則
第 卅七 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
之規定。
第 卅八 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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