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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旨揭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構)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114.01.01生效).pdf
208.67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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