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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重申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00933A號

主旨:衛生福利部重申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
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
定,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自殺防治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本法施行
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26日衛部心
字第1140153698A號函及教育部115年1月5日臺教學(一)
字第1140137526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
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
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
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
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次按本法施
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
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
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列人員之範圍,依該條明文及其立
法理由,係包含以例示舉出之醫事人員等9類及其他未舉出
之特定機關或機構人員。爰請各校周知相關業務人員,於
執行業(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均
應依法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https://sps.mohw.
gov.tw/Account/IndexInform)進行通報作業,俾強化我
國自殺防治綜效。
四、倘貴校相關業務人員就本法所定自殺行為情事之具體態樣
及通報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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