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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約附錄
附錄 一、屬於與「未成年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之避免 (一)發展親密關係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若無正當理由,應避免與學生有私下通訊軟體個別互動。 2、應避免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饋贈學生物品。 3、應避免於公務之外單獨使用汽機車接送學生。 4、應避免單獨帶個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給予學生對未來與情感發展有關之承諾。 6、與學生間之互動關係,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皆應謹守專業倫理之規範。 7、必須嚴守師生分際,切莫自以為能處理自身與學生人際互動之糾葛。 8、倘若遇未成年學生追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由學校所設性平會決議相關措施,協助當事人迴避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9、遇學生主動追求行為,若正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不得接受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 10、學校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前段「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之規定作為;對於初任教師加強性別平等教育與法治教育,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二)發生性別互動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對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差別對待方式。 2、與學生之關係,應限縮在教學、教育、輔導、合理管教之專業互動,不應擴展至家人或其他親密互動關係。 3、應留意自己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模式,也應經常自我省察是否有不當行為,及時修正。 4、對於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對個別學生有特殊的對待與照顧,避免學生產生移情。 5、一旦覺察學生移情或自己反移情,且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6、對學生存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等關係時即屬於專業關係,而非是一般朋友關係,需要有師生分際。兩人出遊、單獨拍照、使用髒話等行為,均非屬專業關係中妥適之人際互動,也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4目。 7、可以強調師生的平等關係,也就是不以威權強制學生做任何事,跟學生坦誠相對,但並非無所不談。 8、身為教師對學生仍有基本的指導義務,不宜出現毫無分際之自我揭露,特別是針對性及情感隱私部分,應彼此尊重。過度且長期之自我揭露,容易讓師生關係轉向親密關係,宜防範之。
二、屬於與「成年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之避免 (一)發展親密關係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學生若有情緒或身心困擾,應鼓勵學生尋求就醫或尋求專業協助,如:向學校的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進行求助。學校的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設有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等,可以提供學生各種舒緩身心壓力或情緒調控之方法,精神科醫生也可以開立藥物。一般教師多未受過情緒管理之專業訓練,不宜以常識或個人經驗處理學生情緒困擾問題。 2、處理情緒問題是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的專業訓練之一,教師一般應建議學生尋求專業協助。 3、少數教師自以為可接住學生的情感或情緒,但因未受專業訓練,可能因移情反而讓自己陷入依附關係中而難以自拔。公私之間分際不清,容易導致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4、本身有自己的情感問題,將自己的親密情感需求投射到學生身上,產生移情。雖然沒有對學生直接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行為,但卻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規定。 5、與學生間要保持一定分際,特別是在提供工作機會,具權勢關係下,不應發展情感曖昧的互動模式。 6、宜常提醒自己的角色義務,與學生或助理之談話話題宜限縮在學業發展、未來生涯規劃以及興趣分享等,盡量避免涉及個人情感或私人情誼。 (二)發生性別互動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本身有自己的情感問題,將自己對前任或女兒的思念投射到學生身上,產生移情。雖然沒有對學生直接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行為,卻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4目。 2、與學生間要保持一定分際,特別是在指導作業或論文之過程中,因為教師對學生具有權勢關係下,不應有曖昧的性別互動。 3、宜常提醒自己的角色義務,與指導學生之談話宜限縮在作業、論文、學業、未來生涯上,不宜涉及個人情感或私人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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