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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端午節前後請遵守廉政倫理規範

一、端午節期間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 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 本規範) 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 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 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 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 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其成員與學校間因有業務往來,爰依本 規範第二點規定,家長會及其成員與學校間具有職務上利 害關係,學校公教人員如遇前揭情事,請依本規範相關規 定辦理。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多運用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 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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