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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教育部所屬人事機構辦理機關(構)學校人員延長病假案件之相關規定。

教育部所屬人事機構辦理機關(構)學校人員延長病假案件,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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